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增强师生员工校园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学校安排,现决定3月份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整治月活动。范围包括长安校区、雁塔校区、翠华校区及各家属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按照学校工作部署要求,以规范校园交通环境管理为重点,以增强全校师生交通法规、安全意识为主导,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目标,全面提高校园和谐平安建设水平。
二、活动步骤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3日)宣传、教育阶段
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网络、宣传栏、横幅、展板、“平安西财大”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交通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活动,争取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理解、支持,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3月14日—3月20日)交通秩序检查、整顿阶段
学校保卫处按照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规定,对交通设施进行维护、完善;对校区、家属区的违章停放车辆,采取劝离、张贴违章告知单、锁车、拖移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将其记入个人档案;对车辆违规记录1年超过3次的(含3次),撤销其车辆本年度的进出及停放权限,取消次年车辆的认证登记资格。
涉及以下情况记录“违规”1次。
(一)在校园内鸣笛、超速35公里/小时行驶的;
(二)在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的;
(三)校园内不按规定随意停放、妨碍交通及其它可能危害师生人身安全、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
车辆校内违规记录的周期为1个自然年,年初清零,重新计算。
对于外来车辆不遵守规定而造成学校设备损坏,人员受伤等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将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按照《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阶段:(3月21日—3月31日)巩固阶段
保卫处组织人员对各校区交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校内停放车辆是否有《通行证》、校园车辆行驶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是否存在乱停乱放现象。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促使师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通过宣传工具,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引导师生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依法行车,文明驾驶。
2、联合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院、系积极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会和讲座,教育引导师生养成“维护交通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习惯。
3、联合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在学校开展交通安全现场宣传教育;在学生中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宣传片,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开展校园交通整治行动
1、加强校门出入车辆管理。学校师生员工公私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入校;加强对各校区大门口社会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
2、规范校园停车。师生员工公私车辆以及外来人员车辆必须按照《关于规范长安校区车辆停放的通知》的要求停放,对不按要求执行的人和车,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3、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保卫处不定时组织人员对校园道路交通巡逻,纠正在校园道路上超速、鸣笛、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骑行不戴头盔等行为。
4、加强校园交通安全排查。各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处)2月28日《关于开展2024年春季学期开学学生安全稳定排查的通知》要求,对照涉及校园交通安全方面内容开展检查、摸排工作。
四、活动要求
(一)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校园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
(二)各部门、院系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增强全校师生校园交通安全意识,切实提高校园交通安全防范能力。
(三)保卫处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文明执勤,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化、长期化。
附:《关于规范长安校区车辆停放的通知》部分内容
《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保卫处(党委政治保卫部、稳定办)
2024年3月4日
《关于规范长安校区车辆停放的通知》部分内容
一、车辆停放要求
(一)所有进入校园及教师公寓区的车辆请自觉停放到指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
(二)行政楼、一教、实验楼会议、活动较多,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外停放。
(三)图书馆、食堂等区域按照划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
(四)车辆在临时区域停放须合理避开出入口,注意预留道路宽度和车辆间距。
(五)各机动车在班车停放区域(环道)停放时应与班车停放保持同方向。
(六)其它非停车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1)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有禁停标志的区域;
(2)禁止将车辆停放到人行道上;
(3)禁止车辆停放在班车、清洁车出入通道;
(4)禁止车辆侵占或堵塞疏散通道或消防通道;
(5)禁止车辆占用绿化用地。
二、各种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占道停车,影响交通。
三、严禁在下水道(沟)盖板上停放车辆,造成损毁的,违者赔偿。
四、各类送货机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即时离开。
五、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等,所有车辆停放服从保卫处统一指挥。
六、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将车辆停放到保卫处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停车位,对于无主的“僵尸车”保卫处将予以拖移清理。
《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车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发现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进行举报。
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