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安全月”宣传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增强师生员工校园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卫处决定在3月份我校“交通安全月”之际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整治系列活动。范围包括长安、雁塔、翠花东校区和翠华西校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按照学校工作部署要求,以规范校园交通环境管理为重点,以增强全校师生交通法规、安全意识为主导,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为目标。
二、活动步骤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3日)宣传、教育阶段
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络、宣传栏、横幅、展板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争取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理解、支持,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3月 14日—3月20日)交通秩序检查、整顿阶段
学校保卫处按照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规定,对交通设施进行维护、完善;对校园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按交通标线行驶、超速和鸣笛等违规现象予以劝诫;对违停不及时挪移、违规行为不听劝诫的,保卫处将采取贴黄条、锁车等办法教育纠正。对屡次违规、无理取闹者,本校职工取消车辆号牌门禁识别权限,停止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校外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阶段:(3月21日—3月31日)巩固、验收阶段
保卫处组织人员对各校区交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校内停放车辆是否有《通行证》、校园车辆行驶是否还有违规现象、是否存在乱停乱放现象。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建立顺畅有序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促使师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通过宣传工具,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引导师生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依法行车,文明出行。
2、保卫处、学工部门和二级学院积极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主题班会、讲座,教育引导师生养成“维护校园交通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习惯。
3、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开展交通安全现场宣传教育;在学生中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宣传片,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二)开展校园交通整治行动
1、加强校门出入车辆管理,;加强对各校区大门口社会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
2、规范校园车辆行驶和停放。进出校门、在校内行驶及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要求行驶、停放并限速、禁鸣,对不按要求执行的人和车,予以劝诫直至采取强制措施。
四、活动要求
(一)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校园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
(二)各部门、院系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切实增强全校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防范能力。
(三)保卫处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文明执勤,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化、长期化。
附:《关于规范长安校区机动车停放的通知》部分内容
保 卫 处
2018年2月28日
《关于规范长安校区机动车停放的通知》部分内容
2016年11月发
一、开辟临时停车区域
(一)行政楼西侧路口至乒乓球场拐弯处(路东)车头朝北依次停放。
(二)一号教学楼西侧至实验楼丁字路口处(路东)车头朝北依次停放。
二、增设机动车停车位
校医院西、南侧,二号食堂南侧停车场已经启用,教职工可就近停放车辆。
三、车辆停放要求
(一)所有进入校园及教师公寓区的车辆请自觉停放到指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
(二)行政楼、一教、实验楼会议、活动较多,车辆切勿在指定区域外停放。
(三)图书馆、食堂等区域按照划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
(四)各机动车在临时区域停放须合理避开出入口,注意预留道路宽度和车辆间距。
(五)其它非停车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1)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有禁停标志的区域;
(2)禁止将车辆停放到人行道上;
(3)禁止车辆停放在班车、清洁车出入通道;
(4)禁止车辆侵占或堵塞疏散通道或消防通道;
(5)禁止车辆占用绿化用地。
四、各种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占道停车,影响交通。
五、严禁在下水道(沟)盖板上停放车辆,造成损毁的,违者赔偿。
六、各类送货机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即时离开。
七、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等,机动车辆停放服从保卫处统一指挥。
八、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将车辆停放到保卫处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停车位,对于无主的“僵尸车”保卫处将予以拖移清理。
九、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理
(1)首次违规停车,将在照相保存证据的同时,在车辆上粘贴“违规停车通知单”。
(2)涉嫌2次违规停车的,保卫处将予以锁车,在校园网上通报该车辆牌号及车主等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车主所在学校部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恶劣者不服管理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介入处理;
(3)对多次违规停车,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将联系交警部门将违规车辆予以拖移,并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
(4)对因违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由交管、公安机关依法处理。